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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章 永明栽赃案开庭(3/3)

身旁审判员即刻起身,依规当庭说明指纹核验及涉案人员供述情况,为案件事实进一步夯实依据:“经法庭核查取证,本案第一件物证劣质齿轮表面,提取到三名相关人员指纹,各人员供述及查证事实如下:第一,仓库保管员指纹属实。

保管员已当庭供述,确系受到赵永明的明确指示,参与了齿轮替换作业,但事前并不知晓被替换的为劣质残次齿轮,不清楚被告的恶意犯罪意图。

第二,刘大军指纹属实。

刘大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庭承认案涉劣质齿轮由其全程监督、加工制作,为刻意不合格产品。

加工过程中,其故意省略齿轮生产关键的淬火工序,导致齿轮硬度、安全性完全不达标,属于百分百的工业残次品。

依据其完整供述,无需再另行送检核验,即可直接判定该批齿轮为不合格残次品。

第三,物证表面提取到赵永明本人指纹,该证据直接锁定赵永明的涉案身份,足以证实赵永明全程参与齿轮造假、替换的全部不法行为,是本案核心涉案人员。”

审判员的补充陈述,让原本完整的证据链条再度闭环,被告蓄意破坏生产、恶意栽赃嫁祸的完整真相,在法庭之上彻底清晰、有据可查。

审判员补充完毕后,审判长目光落向被告席上的永明,宣布:“下面由被告进行陈述。”

听闻指令,永明拿起提前备好的书面辩护词,缓缓起身,当庭作出完整陈述:

“对于原告指控我以劣质齿轮调换正品齿轮、蓄意嫁祸原告的事实,我予以承认,并无异议。

但我需要如实陈述我的行为的初衷与真实目的。

我在私自调换齿轮、伪造货品的过程中,故意省略了齿轮生产至关重要的淬火工序。

我做出这一行为,目的绝非破坏工厂生产、制造安全事故,恰恰相反,我是为了杜绝不合格齿轮流入生产线,从根源上规避生产故障与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而我此番操作的真正目的,是借此嫁祸原告,取消原告1995年度的齿轮供货资格。

一旦原告失去供货资格,对应的供货渠道便会自然转移至我方手中。

我清楚知晓,一旦原告被终止供货资格,企业将面临生产线停工的困境,甚至会陷入经营危机、濒临倒闭,这便是我此次行为的真实目的。

针对未淬火齿轮不能流入生产车间、不会引发安全事故这一点,我在此作出详细说明:我曾任职于拖拉机厂生产车间,熟知工厂完整的货品质检流程。

所有从仓库调取的齿轮,都必须经过车间质检员的人工核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设备组装与生产使用。

车间传统质检方式以目视观察、小锤敲击听音核验为主。

齿轮淬火工序对生产工艺要求极高,若淬火温度把控不当,齿轮内部会产生肉眼无法察觉的细微裂纹。

这类工艺缺陷,无法通过肉眼识别,但质检员以小锤敲击齿轮时,可凭借齿轮发出的声响精准判断,核验准确率高。

未经淬火处理的齿轮,内部结构、材质密度与正品淬火齿轮存在本质差异,敲击发出的声响与正品齿轮截然不同,质检人员可以轻松甄别,绝对无法通过质检、流入生产车间。

同时我清楚工厂的质检规章制度:同一批次货品中,若检出三个及以上未淬火、工艺不合格的齿轮,即判定为重大质量事故,供货方将被暂停或取消供货资格。

基于以上所有客观事实,我本人不存在破坏工厂生产、蓄意制造安全事故的主观故意。

我采用的是可控、无安全隐患的方式实施行为,全程规避了任何生产破坏与安全风险,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生产线损坏、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任何实际危害结果。

综上所述,我完全不认可原告方指控我破坏生产、引发安全事故的相关诉讼主张。”

陈述完毕,永明收起辩护词,端正站立,静待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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