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大
中
小
关灯
上一页 回目录    收藏 下一章

第113章 信托,不可撤销!(3/3)

上述资产,连同共同受托人此后可能接收的任何其他资产,应构成信托基金,由受托人根据本契约的条款持有和管理。

……

本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附件A所列明的主要受益人——凯瑟琳·伊丽莎白·赫伯特女士的利益、福祉和生活维持而持有和管理信托基金。

主要受益人:凯瑟琳·伊丽莎白·赫伯特,证件号码:*******(以下简称“主要受益人”)。

剩余受益人:在本信托终止时,若信托基金仍有剩余,则以主要受益人的名义发放给省港圣西罗儿童院。

……

尽管有上述规定,特此明确宣告:

委托人的任何直系亲属(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任何非直系亲属,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

无论是以直接、间接或或有方式,且均无权从本信托中获得任何利益。

本条款旨在产生永久性和绝对的排除效力。

……

受托人拥有完全和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何时、以何种方式及向何种程度为任何受益人的利益分配信托基金的收入或本金。

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受托人应优先考虑主要受益人凯瑟琳·伊丽莎白·赫伯特女士的利益和福祉,并应将其作为分配决策时的首要考量对象。

为本信托之目的,受托人享有广泛的管理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持有、管理、买卖、租赁信托基金内的任何资产。

行使作为mLS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投票权。

为任何受益人的利益、福祉或生活维持,支付任何性质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生活费、医疗费、住房费用、聘请律师、保镖、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的费用。

从信托基金中扣除所有管理费用、税费及受托人佣金。

……

最后:

本信托为不可撤销信托!

委托人自本契约签署并完成资产转移之日起,完全、永久地放弃对信托基金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修改或撤销本信托的权利。
本章已完成!
上一页 回目录    收藏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