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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入明(1/5)

御前认罪后的第二日,沈韫在内史馆旧档房里翻到一卷兵部旧案。

永安七年,山南东道代垫陇右军需案。

当年陇右边警骤起,朝廷转运不及。

兵部奉中书处分,准山南东道先从军府公仓发粮,沿途逐站留数,待陇右收讫,再由户部核数折抵。

军情急迫,手续难免前后错落。

有些粮先到,回牒后补;有些路损拖了半年才核清。

山南所垫军资大半已经折抵,只余一笔因沈昭案发、军府受查,至今仍写着“待清”。

文牒虽有迟早,粮却始终从公仓发出。

中书处分、兵部急牒与山南起运簿也各自留有押记。

她取来空纸,开始写昨日御前所要的《移仓封验补格》。

“移仓只改存放之地,不得更易货类、受领之人及原案归属。

因雨浸、火险、霉坏而须移仓者,由仓司先报,原封官司会同开验。”

“开验须逐包核号。

旧封、新封、留样、时辰、经手人及新仓地址,一并入簿。

可用、损坏、待验三项分列。

药材交太医署验,军用马料由兵部、太仆寺同核,其余货物各依职分召验。”

写完,她另取一卷纸,在卷首题下:

《边地急供先发续验条议》。

准许边警骤起、兵部转运不及时,由邻近军府动用本镇公仓先行垫支。

民间寄货、物主未明之货及诸司封押的涉案货物,不得列入先发急供。

事后虽奉旨接运,接运以前擅破封押、改簿转货之责,仍须另问。

永安七年代垫案只供今后急供章程援用,不为邹家马仓案追认。

写完时,已近午正。

沈韫将旧案重新封好,带着两卷新文离开内史馆,去了沈家大宅。

襄阳的信已经送到定远堂。

梁崇义在官信中写,青渠南田三十六顷已经封场。

周氏宗祠契匣由州县共同封存,青莲寺新收的二十七名逃户也已逐户登记,暂不驱逐。

九顷军功田全部列入南田总目。

三顷确实供养军眷,两顷已经转租,两顷原受益军户绝嗣,余下两顷疑为将校侵占。

原有四名争田女子已经列入会核明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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