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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章 黄宗羲定律(2/5)

「眼前之利,埋未来之雷。

敦煌、澎湖或为远虑,然江南近在咫尺,乃财税重地、朝廷命脉。」

「彼处蓄奴之弊最深,怨气积郁最厚。

一旦有变,如星火燎原,恐非武力可速弭。

前朝旧事,殷监不远。」

李一元沉默片刻,说道:「子霖所虑极是。

然则,骤然废奴,牵动太大。

勋贵、豪强、宗藩,乃至诸多仰赖此制之家,必群起而攻之。」

「朝廷强行推之,恐生大乱,反噬自身。」

李一元的说法,苏泽也点头赞同。

大明制度从根子上,就不是废奴,而是将蓄奴作为一种特权。

正如读书人的恩荫免役制度一样,这项特权在王朝的发展中逐渐扩展,变成了很多豪强大族都在使用的办法。

这些豪强大族也有话说,你们勋臣官员能蓄?

我们为什麽不能?

而且很多江南的豪族,本身也是官绅世家,家中也是有官员的。

这种蓄奴之风,绝非是朝廷一道禁奴的法令就能废止的。

李一元担任过刑部侍郎,知道如今的大明蓄奴,早已经形成了一套绕过现有司法制度的办法。

这些家奴已经通过长期身契、挂籍等方式,成为法律上承认的家奴。

就算是朝廷下令废奴,他们也可以堂堂的说,这些不是家奴,是家丁是义子。

李一元顿了顿,加重语气,「为今之计,当取守正用奇,徐图缓进」之策。」

「请李阁老赐教。」

「核心在於八个字:不破旧制,强化国法。」

李一元理顺了思路:「不立刻废除现有主奴名分,避免直接冲击。

但必须将朝廷的司法权,强势楔入这千百年来被视为家事」的主奴关系之中!」

李一元条理分明地阐述具体方略:「严查奴契,正本清源。

由刑部、都察院行文各布政司、按察司,严令清查境内所有奴籍文书。」

「凡无官方认可之合法奴契者,无论其人以何种名目,诸如义男」、世仆」、雇工长契」等,一律改签短契,短契不能超过三年,期满需要再去官府续签,若是一方不同意续签,则契约可以自动解除。」

苏泽眼睛一亮,李一元不愧是司法专家,一下子就切中了要害!

江南蓄奴最大的问题,就是绕过了司法的限制,通过这些「契约」来实质上蓄奴。

这条法令,等於是堵上了这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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