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9章 炎武律疏(下)(1/9)
两汉四百年,律、令、科、比,林林总总,极其庞杂,断罪所需比对法条已近三万条,两百余万言,七百余万字。
文书盈於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莫说普通的司法官员,就连大汉的廷尉正卿都无法遍览律令,这就使得刘禅这段时间在选拔、提拔律法相应官员时遇到了极大的阻碍。
因为考核没有标准答案,甚至就连出题人都不知什麽是标准答案,全凭师承、家学及个人好恶评判。
没办法,两汉四百余年,律、令、科、比这一堆屎山代码实在太过复杂太过繁冗。
首先是汉律。
萧何定《九章律》九篇。
叔孙通加《傍章律》十八篇。
张汤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定《朝律》六篇。
光律就有六十篇。
东汉建立後,光武帝刘秀并未制定新律,而是继续沿用西汉律篇,将这套律篇体系完整继承了下来,即使这六十律篇已有许多累赘重复,但祖宗之法不可变。
没错,起初最大的阻碍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因为这是刘秀再造炎汉後,宣示自家法统承继自前汉的政治表态。
等到後来政权彻底稳定,这套屎山代码已经运行了起来,至少没有动摇後汉的统治根基,於是後汉朝廷也就没有再动着新律立新法的念头。
虽然没有制定新律,但後汉法律并没有停滞不前,除了以上六十律篇之外,有两种法律形式承担了更新法律的职能。
一是《令》,一是《科》。
天子的诏令经过整理後可以上升为具有长期效力的令」,对汉律起到补充甚至修改的作用。
前代天子所定之法叫律。
当代天子新定之法叫令。
後汉每一代天子都通过发布新的诏令来更新法律,而没有去动那几部律典。
这些诏令经过日常使用、筛选和整合,最终被编入律文,完成从诏到令,再从令到律的转化,是天子在国家层面的补充立法。
至於科,则是律、令以外,朝廷各机构针对具体事务、具体犯罪与刑罚制定的单行法规。
一则科条负责一件特定的事。
後汉中後期,科条的数量急剧膨胀,其数至一二万条,民间怨之,谓科条无限。
而除了令和科以外,後汉还有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形式:比。
也叫决事比,它是在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援引先前的典型案例作为判案依据。
比在西汉就已经存在,但大规模编撰比使之系统化,是东汉的风尚。
东汉的司法官员和刑律大家对散乱的判例进行了整理和汇编,形成了数百万字的判例集。
他们将判例集上报朝廷,朝廷审核过後,又不断赋予这些判例集以法律效力。
於是乎,东汉的司法官员在断案定罪时,除了查律、查令、查科,还要查比。
同一个案子,律可能说判三年,令可能说判五年,科可能说罚金了事,决事比里面,又可能找到更轻或更重的先例。
两汉四百余年,什麽样的决事比都能找到,最後完全就是地方官想怎麽判就怎麽判。
所谓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想让你活的,就找出能轻判的依据,想让你死的,就找出能重判的判例如此局面发展到东汉末年,律令科比四种法律形式层层叠叠,互相覆盖,互相矛盾,已到了难以收拾、非改不可的地步,桓灵之世的民不聊生与它脱不了干系。
但积重难返,後汉朝廷始终没有能力与勇气去动那部律典本身。
因为自和帝以後,天子基本都是少帝傀儡,外戚宦官交替专权,又加上天灾频发,民变四起,导致朝野常有更始受命的异论。
所谓更始受命,就是某些儒生术士根据谶纬神学推算,认为汉朝历数将尽,上天会在某个时间点收回汉家天命,另选一个贤德之人来更始受命,建立新朝。
此时若敢动《汉律》,极易被扣上变更高祖、世祖制度的大逆帽子,引发剧烈的政治震荡。
本章未完,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