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章 公司领导来了(2/6)
行政权的特点: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
执行性
就本质而言,行政权是执行法律、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
法律性
行政权由法律设定或认可,其行使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强制性
行政权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终保障,权力作用对象须服从行政管理,其他国家机关有协助的职责。
优益性
行政权是执法权,代表公共利益。
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权力主体享有特定的优益权,具体体现为职务上的行政优先权和物质上的行使受益权。
职务上的优先权包括三方面内容:(1)推定有效权,行政行为推定有效;(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的实施能获得社会协助;(3)先行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处置,不受法定程序制约,如即时强制、先行扣留等。
物质上的行政受益权体现为国家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提供经费、办公条件以及交通工具等。
不可处分性
具体体现为:行政职权不得擅自转让,也不得擅自放弃行使。
行政和执法是分不开的,因为行政权就包含了执法权,执法是行政的强制手段。
对安监局,林云是有过接触的,但那是很遥远的记忆了。
除了日常的检查以外,在建工地或者工厂、矿山等和安监局发生交集一般都是和安全生产事故有关。
而出现安全事故就会受到处罚,这也是执法权的体现。
处罚是通过收集证据和分析客观事实来认定违法内容的,就是摆事实讲依据的过程。
调查取证结束,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呢是属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把违法事实和违背的法律条款、条文进行对比,来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
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活动中出现了安全生产事故,认打认罚是关键,积极配合是关键,这是个态度和思想认识的问题,拒不配合调查和干扰调查过程是属于加重情节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不是傻子,都会对安监局这种行政职能部门保持敬畏的。
因为他维护的是参与生产者的权益,不光是工人,也有管理人员,也就是参与生产活动的任何人,也包括被生产活动安全事故所波及的任何人。
安监局的全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咯,主管安全生产的,有监督和管理义务,同时具有行政和执法权力的部门。
而林云所在工地的这个安全生产事故呢,有两个违法事实:
第一是违反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了工伤致死事故。
第二就是瞒报工伤致死事故。
这第二个违法事实不是林云这些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这个决定是公司结合工地实际情况开会讨论决定的,要追究也是追究到公司层面,而不会落到项目部每个人的头上。
关键在第一个违法事实,小保安违规操作导致自身死亡的这个事情,项目部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
林云头疼的就是这个,事故已经发生了无法更改,只能认打认罚,积极配合,但心里忐忑肯定是有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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